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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奎执字8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农村信用合作社,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奎执字808-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相平,主任。被执行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光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执行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奎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