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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王红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388号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区政府B座601室。法定代表人:姚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都娟,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牛丽丽,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红莲,女,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12.00元,减半收取14,756.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亚妮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永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