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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二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王某放弃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耒阳市蔡伦中路肯德基餐厅门口,发现王某停放在餐厅门口的雅马哈助力摩托车未上防盗锁,遂将车推走。当被告人黄某某推至聂洲居委会办公楼附近时,被王某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92元。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曾犯抢劫罪,已判处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尚未执行。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已了盗窃罪,应与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有吸毒史,并患有艾滋病。2015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无钱购买毒品,产生盗窃意意念。随后,在耒阳市蔡伦中路“肯德基”餐厅门口,发现耒阳市龙塘镇王冲村村民王某停放在餐厅门口的雅马哈助力摩托车未上防盗锁,遂将车推走。被害人王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即用定位系统,跟踪至聂洲居委会办公楼附近,将盗窃其摩托车的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92元。另查明,2015年1月14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收押机构拒绝收押,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2月12日(判决宣告以前,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被逮捕,并羁押于耒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4月9日,本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五日,折抵刑期五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摩托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品牌、型号、购置价值以及对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的过程作了详细描述。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他是吸毒人员,因患艾滋病被衡阳戒毒所拒收。2015年1月26日晚上,他没有钱买毒品吸食,走路到蔡伦路肯德基餐厅门口,发现一辆女式助力摩托车未上锁,遂将车推走。当推至聂洲居委会办公楼附近时,有一30多岁的男子拿遥控器在按,摩托车就在闪光。这男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后,就抓住他不放并报了警。3、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作案的地理方位及赃物的外貌特征。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所盗摩托车鉴定价值计2952元。5、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分别证实,2015年1月27日,耒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黄某某所盗摩托车,该摩托车已由被害人王某领回。6、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审批表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患有艾滋病。7、抓获经过证实,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接到被害人王某报警称,他抓到偷其摩托车的人。该所即派员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黄某某带回派出所。经审讯,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了盗窃摩托车全过程。8、本院(2015)耒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及刑期起止时间。9、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停放在公共场所价值2592元的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尚未执行,应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能自愿认罪,属坦白,且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黄某某是为筹措毒资而盗窃,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其主观恶性较大,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酌情采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抵(犯抢劫罪先行羁押5日)至2018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谷秋根人民陪审员  资 兰人民陪审员  谢 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婷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的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