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596-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奎执字第5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潍国用(2011)A017号土地一宗。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潍国用(2011)A017号土地一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