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钱卫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卫荣,苏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207号申请执行人钱卫荣。被执行人苏马林。钱卫荣与苏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马林归还原告钱卫荣借款本金15759.11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5759.11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钱卫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苏马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钱卫荣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909.11元,执行费为139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苏马林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查实被执行人苏马林名下无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2015年1月14日,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所在吴江区横扇社区沧州村调查得知,苏马林打工为业,属于失地农民,村内仅有宅基地房,无其他财产,经向其亲属了解,苏马林有赌博恶习,打工收入不高。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本院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4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韩长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