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家远与黄绪安、唐学勤、赤水市诚信集团农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远,黄绪安,唐学勤,赤水市诚信集团农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杨家远,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黄绪安,男,汉族,1967年5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唐学勤,女,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赤水市诚信集团农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法定代表人黄从洋。本院在执行杨家远与黄绪安、唐学勤、赤水市诚信集团农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家远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执字第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纯杰审 判 员 张家明代理审判员 徐凌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北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