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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合肥领畅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希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华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领畅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希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华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27号原告:合肥领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伍惠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希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潜山北路龙凤嘉园A区。法定代表人:邵西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华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李保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领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希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华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领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领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领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6元,由合肥领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悦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