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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与陈李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陈李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83号原告: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丁玉珍,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李青,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李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2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1626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李青银行存款16267元或查封、扣押陈李青所有的价值1626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码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