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9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宋聚民、刘秀连与王端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聚民,刘秀连,王端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908-3号原告:宋聚民,农民。原告:刘秀连,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宋述明,农民。被告:王端科,农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花香路***号水岸嘉苑*号楼。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聚民、刘秀连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聚民、刘秀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聚民、刘秀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220元,合计270元。由原告宋聚民、刘秀连承担。审 判 长 贾彦龙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宋广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