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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吴泽亮、周玲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7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代表人生柳荣。委托代理人常昱、秦妤冰。被告吴泽亮,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周玲玲,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阳光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14号208室。法定代表人李晓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振珠、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吴泽亮、周玲玲、阳光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芳代理审判员黄南清人民陪审员苏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