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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朝莲申请执行熊国兰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朝莲,熊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马朝莲,女,1943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熊国兰,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熊国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国兰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按照生效(2013)屏山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熊国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熙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