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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点军与被告庞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点军,庞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84号原告赵点军,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庞亚平,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原告赵点军与被告庞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点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点军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点军撤回对被告庞亚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点军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勇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