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斌与郑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郑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025号原告吴斌。被告郑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诉被告郑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斌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郑吉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吴斌负担。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应 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