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兴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兴刚,张文国,张兴英,房秀荣,张英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667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张兴刚。被告:张文国。被告:张兴英。被告:房秀荣。被告:张英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4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相益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