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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王佳琳与蔡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琳,蔡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910号原告王佳琳,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蔡明生,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琳与被告蔡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佳琳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琳撤回对被告蔡明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佳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