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王佳琳与蔡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琳,蔡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910号原告王佳琳,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蔡明生,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琳与被告蔡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佳琳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琳撤回对被告蔡明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佳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