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蔡吉林、蔡马路妹与黄冠伟危险驾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吉林,蔡马路妹,黄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蔡吉林,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蔡马路妹,女,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冠伟,男,1977年6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吉林、蔡马路妹与被执行人黄冠伟(2014)汀刑初字第234号危险驾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16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人民币335089.5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