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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马云生、被告于存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马云生,于存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XXX。被告马云生。被告于存霞。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马云生、于存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