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马云生、被告于存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马云生,于存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XXX。被告马云生。被告于存霞。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马云生、于存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