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进军、文利英与王进、朱庆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进军,文利英,王进,朱庆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吴进军,男。原告文利英,女。被告王进,男。被告朱庆均,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原告吴进军、文利英诉被告王进、朱庆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进军、文利英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进、朱庆均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进军、文利英撤回对被告王进、朱庆均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吴进军、文利英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