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02号原告:冯某,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阚某,男,1974年7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冯某与被告阚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戴 志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