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36号原告祁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