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36号原告祁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