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科与府碧蔚,梁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科,府碧蔚,梁宇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19号原告杨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钟燕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丽华,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府碧蔚,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梁宇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上列被告名下价值67504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675046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珊珊(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