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军、杨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军,杨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37号申请付占平,男,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张北县二台子镇刘旺村。被申请人杨军。被申请人杨杰。上述申请人付占平与被申请人杨军、杨杰因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军驾驶的杨杰所有的蒙A×××××号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占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军驾驶的杨杰所有的蒙A×××××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