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汪绍琴与陶胜、程牡丹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绍琴,陶胜,程牡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85号原告:汪绍琴,女,1975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陶胜,男,1973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程牡丹,女1972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绍琴与被告陶胜、程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陶胜、程牡丹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陶胜、程牡丹名下位于贵池区百雅百苑X幢XXX室房屋(产权证号01**)、贵池区太阳新城B幢X区XXX室房屋(产权证号01**)。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秀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