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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玉兰与李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兰,李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赵玉兰。被告李明文。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赵玉兰诉被告李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保亚审 判 员  李振海人民陪审员  魏加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