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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霍海全盗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00265号被执行人霍海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霍海全的银行存款15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杰民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