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催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创锐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应晓俊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创锐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催字第00083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创锐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后新村。法定代表人应晓俊,该公司理经。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创锐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市鄞州创锐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30674769、出票金额人民币25万元、出票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出票日期2014年9月26日、到期日期2015年3月26日、出票人无锡力优医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迅腾激光切割加工厂)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创锐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平审 判 员 张兴林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