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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196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