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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博融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网逸航空票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网逸航空票务有限责任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310号原告重庆网逸航空票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王颖。委托代理人彭长林,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婷,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张仁蓉。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网逸航空票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逸公司)与被告博融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融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博融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2年10月12日,网逸公司与博融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博融公司委托网逸公司为其办理订购机票、旅游、订房等事务。该协议还约定,发生纠纷时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网逸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博融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