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昌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蒋志刚与冯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刚,冯远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470号原告蒋志刚,男,30岁。被告冯远文,男,2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刚诉被告冯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志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志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志刚负担。审判员  朱兴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