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强顺、张连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杨强顺,张连中,董玥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1006号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晨光,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刘浩,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庆学,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强顺,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张连中,男,汉族,1974年7月18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董玥洁,女,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伟、胡留喜,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强顺、张连中、董玥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7元,减半收取574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延峰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