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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强顺、张连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杨强顺,张连中,董玥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1006号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晨光,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刘浩,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庆学,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强顺,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张连中,男,汉族,1974年7月18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董玥洁,女,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伟、胡留喜,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强顺、张连中、董玥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7元,减半收取574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延峰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