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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靳华与被告重庆九街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华,重庆九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35号原告靳华,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九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8号附1号6号。法定代表人冉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00号原告靳华与被告重庆九街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九街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是与案外人建立的劳动关系,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事项,不在本裁定处理范围。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因此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九街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九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