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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祖华强奸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祖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41号罪犯李祖华,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高坪镇新建村山坳片新屋组。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浏刑初字第646号刑事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罪犯李祖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9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终字第00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2月25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祖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分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祖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祖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