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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袁晓英诉被告王品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英,王品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00234号原告:袁晓英,女,1970年10月28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盛华圆小区7单元901室。被告:王品,男,1986年6月25日生人,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英诉被告王品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晓英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参加庭审,致使本院无法完成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晓英自负。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娇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