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袁晓英诉被告王品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英,王品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00234号原告:袁晓英,女,1970年10月28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盛华圆小区7单元901室。被告:王品,男,1986年6月25日生人,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英诉被告王品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晓英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参加庭审,致使本院无法完成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晓英自负。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娇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