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荣斌与郭文明、杨菁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斌,郭文明,杨菁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679号原告:黄荣斌,经商。委托代理人:胡范辉。被告:郭文明,经商。被告:杨菁青,经商。原告黄荣斌诉被告郭文明、杨菁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荣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3元,由原告黄荣斌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璐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