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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民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潼南分公司与重庆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潼南分公司,重庆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2270号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潼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潼柏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5031-0。法定代表人杨万长,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秦旭,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凉风垭江南山庄,组织机构代码696578782-1。法定代表人黄一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潼南分公司诉被告重庆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潼南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潼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德建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