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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田姣与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陈田姣,女。委托代理人周玉武,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刘绍聪,系该县镇长。委托代理人伍铁希,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田姣与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田姣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田姣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田姣撤回对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慧审 判 员  袁桂萍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