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生,住淮滨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法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