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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生,住淮滨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法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