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铁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济南铁路局与赵泽延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铁路局,赵泽延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民初字第19号原告:济南铁路局。住所地:济南市站前路*号。法定代表人:任纪善,局长。被告:赵泽延,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铁路局与被告赵泽延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铁路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被告赵泽延立即停止在济南铁路局辖区内泰肥线K5+997至K6+438线路左侧铁路用地内实施建房、取土等破坏原有地貌的行为,以避免给济南铁路局造成更大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铁路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本案审理终结前,被告赵泽延禁止在济南铁路局辖区内泰肥线K5+997至K6+438范围内线路左侧铁路用地内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或实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等改变原有铁路用地地形地貌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如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