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苏某与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苏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光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杨光辉,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某与被告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被告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生育一子光某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对原告忽冷忽热,还在外赌博,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因而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诉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儿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三、财产依法分割(无清单);四、现住房子归男方所有;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光某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是2005年8月开始自由恋爱的,由于被告是二婚,非常珍惜这段婚姻,一直注重夫妻感情。原告说被告有赌博行为不是事实,实际上是被告偶尔和同事打牌,但绝不是赌博。尽管从2010年开始原告偶尔在外地打工,但不是夫妻感情不好,而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被告承认以前是贪玩点,但现在已改了很多,被告现在也在安庆努力打工,按时到点就回家,当时原告提出去外地打工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被告希望原告不要再外出打工了,被告把赚的钱给原告,由原告当家。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很好,没有破裂,因此被告真诚希望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为了家庭、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苏某与光某于2007年5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23日生一子光某甲。2015年4月10日,苏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光某离婚。因光某不同意离婚,调解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苏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故对原告苏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茜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