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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范崇秋与张传卫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崇秋,张建民,张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范崇秋,女,194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汪疃镇北大英村**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194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传卫,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当事人赡养费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礼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