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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6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梁锋与王其信、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锋,王其信,黄娟,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6578号原告梁锋,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家静,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其信,居民。被告黄娟,居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伏林祥,赣榆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波,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家静,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梁锋与被告王其信、黄娟、第三人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锋撤回对被告王其信、黄娟、第三人刘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梁锋负担。审 判 长  成刚之审 判 员  吴心亮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