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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孙云冲与胡旭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冲,胡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607号申请执行人:孙云冲,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胡旭峰,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2号孙云冲与被执行人胡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孙云冲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  凌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