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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撤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玉燕与孙明,彭承学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燕,孙明,彭承学,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撤初字第2号原告吴玉燕,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香港上水区。委托代理人龙奎任、郑小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孙明,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彭承学,女,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以南海田路以西卓越世纪中心3、4号楼二区商业01层L140、L141、L142号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韩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燕诉被告孙明、被告彭承学、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冼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