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撤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玉燕与孙明,彭承学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燕,孙明,彭承学,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撤初字第2号原告吴玉燕,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香港上水区。委托代理人龙奎任、郑小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孙明,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彭承学,女,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以南海田路以西卓越世纪中心3、4号楼二区商业01层L140、L141、L142号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韩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燕诉被告孙明、被告彭承学、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冼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