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商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上海爱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诉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1570号原告上海爱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余胜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海龙,上海汉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徐德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爱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7元,减半收取13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维同审 判 员 熊 敏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