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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颜商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建湖县供排水管理处与刘汉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供排水管理处,刘汉德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商初字第0014号原告建湖县供排水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艾鸣,系建湖县供排水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商玉华,建湖县颜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汉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供排水管理处与被告刘汉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供排水管理处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供排水管理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供排水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湖县供排水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陈玉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红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