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正安与王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安,王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安,农民。被执行人:王晓凤,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正安与被执行人王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正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晓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凤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19677.12元(其中本金19484.85元,执行费192.27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晓凤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吾吉·肉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