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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凯、王晓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凯,王晓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林光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沁涓,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凯,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王晓炜,女,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审理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凯、王晓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