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曹淑梅与张英、冯现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淑梅,张英,冯现明,肖伟,董吉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00990号原告曹淑梅。委托代理人孙平,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皓,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英。被告冯现明。被告肖伟。被告董吉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淑梅诉被告张英、冯现明、肖伟、董吉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淑梅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淑梅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曹淑梅负担。审 判 长 付嘉丰人民陪审员 王振勇人民陪审员 张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雯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