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骞与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骞,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第489号原告:吴骞,农民。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品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骞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吴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