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谢昭强、谢世恩、谢世竹、谢世秀、谢世美申请执行宋培庆、宋孝木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昭强,谢世恩,谢世竹,谢世秀,谢世美,宋孝木,宋培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谢昭强,男,1951年5月16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申请执行人谢世恩,男,1971年2月9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申请执行人谢世竹,女,1973年4月22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申请执行人谢世秀,女,1978年5月4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申请执行人谢世美,女,1972年4月24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宋孝木,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被执行人宋培庆,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正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余林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培庆在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河支行处有存款2836.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培庆所有的在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河支行处以宋培庆名义(账户号:22492000XXXXXXXXXX)存入的存款2800元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行;账户名:正安县人民法院;账号:52001626XX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啟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来婷婷 搜索“”